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曲志红)记者今天从全国“扫黄”办获悉,全国“扫黄”工作小组、财政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日前正式颁布实施《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此举标志着近年来在“扫黄打非”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有奖举报”,已纳入国家规范性、制度化轨道。
奖励办法规定,无论以书面、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方各级“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举报人员都将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奖励。
属于这一奖励办法范围的举报包括: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各类内容出版物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及其它作品的行为;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出版物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和复制、发行业务的行为;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为;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的行为;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非法出版行为。
具体奖励标准为,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按每案所涉及出版物经营额百分之二以内的奖励金奖励;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总额百分之十以内的奖励金奖励;举报非法从境外引进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15万元至30万元给予奖励;举报采用相关设备组装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3万元至10万元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或所举报的有关非法出版活动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数额的限制。
除个人举报者外,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同样可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奖励办法特别指出,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立案地的“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颁发,实施奖励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